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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25)销号确认表

2024/05/29 4.3k 阅读 210 点赞

整改任务

二十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不到位。吉林市存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数量少、赔偿金额低等问题。2022年,吉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106件,仅立案5件,开展损害赔偿3件,其中生态环境方面2件、农业农村方面1件,赔偿金额80余万元。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中发现,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及矿山偷采超采、侵占林地耕地、非法采砂、破坏黑土地等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却以相关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未予立案,也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未发挥出制度设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硬约束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到位。

整改目标

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力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落实。

整改措施

(一)充分发挥吉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举措,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成效。探索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逐步实现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紧紧抓住线索筛查关键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等十个方面,结合矿山偷采超采、侵占林地耕地、非法采砂、破坏黑土地等重点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锚定破坏环境“应赔尽赔”,受损环境“应修尽修”的目标,积极实现案件数量合理增长与案件质量有效提升。

(三)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内容中。通过考核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重心转向提高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上。

整改完成情况

市住建局认真学习借鉴省、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办理经验,推进具体实践工作。按照省、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筛查工作要求,围绕《吉林市住建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泥处置、建制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采暖期燃煤锅炉排放等重点领域开展全面案件线索排查。2023年6月至今,按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情况的通知》要求,对历次环保督察转办信访案件、群众举报信访案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行政处罚案件等方面多次进行全面筛查排查。截至目前无具体案例。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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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