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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10份)

2026/06/29 1.8w 阅读 188 点赞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公告一:《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2日09时1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0**08、吉BJ**81、吉BFA**45、吉B0**X6、吉BD6**97、吉B7**HZ、吉BF1**98、吉B2**62、吉BF0**68、吉B5**Z7、吉B7**ET、吉B6**U7、吉B0**S2、吉B1**MS、吉B2**CS共十五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二:《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6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2日09时1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在吉林市区内对李*生、张*东、单*、康*、胡*、杜*共计六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三:《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6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3日09时11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9**69、吉B8**U9共两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玖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四:《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6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3日09时11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在吉林市区内对赵*昌一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捌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五:《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6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4日09时29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D0**17、吉B5**DZ、吉B0**KZ、吉B6**BP、吉B0**CY、吉BD4**33、吉B1**LH、吉BFB**19、吉BN**52、吉B7**EX、吉B1**FF、吉B6**GM、吉BF3**76、吉BFJ**31、吉BFN**89共十五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六:《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7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4日09时29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在吉林市区内对陈*、付*伟、张*、田*勤共四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贰万壹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七:《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5日09时31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9**KE、吉BDF**87、吉B0**CT、吉B2**LG、吉B5**D9、吉B7**Q8、吉BFH**06、吉BF2**51共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八:《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7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5日09时31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孙*、赵*、刘*彪共三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九:《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7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6日09时15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DP**89、吉B4**T2、吉BF3**97、吉B3**EN、吉BF6**60、吉B1**HD、吉B6**UT、吉B9**GL、吉BC**75、吉BN**01、吉BF0**82、吉BB**46、吉B0**GZ、吉BF8**50、吉B8**P2、吉BF2**36、吉B0**50共十七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十:《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7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26日09时15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吉林市区内对付*、蒋*贵、钟*恒、王*明、张*勋、沙*才、姜*维共计七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联系电话:0432-64552815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26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