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8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06日09时01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06月05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8**S5、吉BF1**89、吉BF**08、吉BF9**58、吉B1**N1共五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二:《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8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06日09时01分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06月05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吴*波一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捌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三:《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9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07日09时05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D2**77、吉BF0**12、吉BF0**29、吉B2**MJ、吉B9**C6、吉BF9**09、吉BFC**09共七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四:《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07日09时05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刘*革、王*共二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玖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五:《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9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09日09时04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D1**89、吉BFB**45、吉B9**W1、吉BF1**02、吉B7**EX、吉BFG**12、吉B0**G2、吉BF6**35、吉BF1**21、吉BFG**11共十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六:《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9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09日09时04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娄*、赵*禹、赵*砚共三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七:《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9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0日09时12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3**00、吉BD6**78、吉BFJ**85、吉B8**D1、吉BF0**17、吉BDE**67、吉BF1**47、吉BDA**75、吉BF2**02、吉B5**M0、吉B6**P6共十一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八:《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9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0日09时12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唐*东、王*斌、贾*祥、张*摇、关*锋共五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九:《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9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3日09时1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B**00、吉B1**HL、吉B6**AB、吉BFC**66、吉BDC**99、吉BF2**21共六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十:《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9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3日09时1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刘*玲、王*共二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玖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联系电话:0432-64552815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13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