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3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05日10时03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吉BF57333、吉BF51955、吉BF62177、吉BF36323、吉BF96909、吉BF52526、吉BFH6656、吉BF51333、吉B97JQ8、吉B363DV、吉B87SH2、吉BF92211、吉B876GN共13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05日09时07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汪振伟、陈荣 成、郭枫、于春生、张一弓、杨越、范志远、霍世旺、姚健共计九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08日08时58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吉BF101 61、吉 BF89111、吉B91UC8、吉B63ZV6、吉BF99319、吉B179CM、吉B6 00DK、吉 BF51889、吉B86EL9、吉BF11531、吉B232KZ、吉B78FH8、吉BD33698、吉 BFG585 0、吉BF58122、吉BFC6678、吉B29TA8、吉B37Q02共18台车辆未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 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 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08日08时58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殷存新、张高飞、袁宝成、李国强、张玉刚、孙维芳、王楠共计七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09日09时09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吉BF91168、吉BCK769、吉BF59669、吉B11XA8、吉B3C5D0、吉BF22586、吉BFH3500、吉B398E3、吉B06KW0、吉BF23689、吉BF96998、吉B325B5、吉BF95557、吉BF99990、吉BF00090、吉B246ER、吉B317G1、吉BFB5800共18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09日09时09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陈大立、乔志、闫振良、李明、于洋、雷刚、关义雷共计七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0日08时48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吉BF97456、吉B9J8D2、吉BF33536、吉BFC6339、吉B055HY、吉BF62050、吉B826A8、吉B10M12、吉BF48440、吉B029LF、吉BF28855、吉BF23969、吉BF06606、吉B57LT8、吉BFH6898、吉BF97222、吉BFC6700、吉BFG6161、吉BF16711、吉BDB7066共20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0日08时48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张延明、王浩羽、韩建军、张林松、付中阁、邓娇、杨舒淇、王洪涛、吕大伟共计九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九:《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1日09时23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吉B06HE8、吉BF37055、吉B00MH0、吉BF51525、吉BF51323、吉B235EF、吉B70TR9、吉BD77466、吉B69ZS6、吉BTU096、吉BF99816、吉BFA2006、吉BFA0717、吉BVZ228、吉B05WM1、吉BF03306、吉BF66067、吉BF07706共18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同时通过投诉举报发现,吉BD38345疑似非法营运车辆,通过互联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系统查询发现。该车也存在上述问题。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4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1日09时23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马超、冯延东、王建鑫、王剑平、姚振华共计五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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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及吉林市江城日报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13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