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5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2日09时10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吉B21KB2、吉B63BS8、吉BFC6818、吉BF39319、吉BF39566、吉BF05759、吉BF59697、吉BLP987、吉BF28803、吉BF20918共10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2日09时10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孙威、宋之凡、马影、魏巍、庞晖共计五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5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5日08时56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吉BDE5129、吉BF59593、吉B585HV、吉BHF175、吉B25HF9、吉B001GC、吉BF06563、吉BFE1388、吉BFA2233、吉B35RL7、吉BD06776共11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同时通过投诉举报发现,吉BF03312疑似非法营运车辆,通过互联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系统查询发现。该车也存在上述问题。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15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5日08时56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刘建静、孙广志、毛志全、李欣雨、张传宇共计五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5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09日09时09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吉BF91168、吉BCK769、吉BF59669、吉B11XA8、吉B3C5D0、吉BF22586、吉BFH3500、吉B398E3、吉B06KW0、吉BF23689、吉BF96998、吉B325B5、吉BF95557、吉BF99990、吉BF00090、吉B246ER、吉B317G1、吉BFB5800共18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5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6日09时10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刘凤国、朱成辉、刘翠、郑旭光、董雨、杜文吉、赵灵威共计七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5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6日09时10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发现其中吉ADV770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经核对该车现场证据发现,执法大队查扣该车时其订单显示车号为吉BAV7707,该车《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其车号为吉ADV7707。该车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7日09时02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F18198、吉BF52086、吉B53UV9、吉B063AW、吉BFC2800、吉B10GG7、吉BF99011、吉BF68006、吉BFB7119、吉BFG8082、吉BF94545、吉BF57255、吉B879RD、吉BF29288、吉BFC4455共十五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九:《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6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7日09时02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严飞、宋家伟、刘永文、张金明、尹洪喜、张继业、刘志锐共计七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6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8日09时17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D99691、吉AFK9258、吉BF33757、吉B088JE、吉BF78798、吉B61JT8、吉BF00020、吉BF79917、吉BF98197、吉BF56608、吉B24U68共十一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16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6月18日09时17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张雅军、陈树才、董禹成、张新共计四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联系电话:0432-64552815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及吉林市江城日报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3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