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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6/15 1.6k 阅读 24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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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工商局、公安局,高新区、经开区、食品区教育局、工商局、公安局:

现将《吉林市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市公安局

2015年6月10日

吉林市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吉教联字〔2015〕26号)精神和要求,巩固民办教育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全面推行吉林市民办教育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和《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吉林市公安局联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吉教联字〔2015〕26号)精神,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重点治理纠正办学行为不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等问题,全面推行吉林市民办教育信用体系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工作任务

依法规范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行

为、招生宣传行为、教育收费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问题查处力度,切实纠正民办教育行业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

三、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到8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15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所辖区域的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二)普查普检阶段(6月16日-7月31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结合排查出的情况,对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依法治理整顿。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2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治理整顿行动的工作成果,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监督管理的制度机制,并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巩固治理阶段(8月21日-31日)。各县(市)区、开发区联合执法组对属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整顿情况进行“回头看”,抽查整顿情况。吉林市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四、责任分工

按照省文件要求,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

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具体工作职责是: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工作,并进行综合统筹协调,重点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行为、教师从教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民办学校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违法、虚假招生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民办学校校舍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校车安全检测和监管,会同教育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行为。

五、措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工作落实。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到预期工作目标,成立吉林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东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宋杰吉林市教育局局长

郝连生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于伟吉林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钱大波 吉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于恩超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建超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王晶 吉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

丁宝辉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处长

厉刃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洪岩吉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

侯斌吉林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吉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2071111。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成立整治领导机构和联合执法组,制定详实的可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实施方案。要以专项治理整顿行动为契机,净化民办教育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合法办学者的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杜绝违法乱纪。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依法详实取证,杜绝暴力执法,杜绝徇私枉法。联合执法成员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得敷衍了事,现场执法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联合执法人员要对执法结果进行签字。行政执法文书要符合法律规定,执法完毕后要按照程序认真整理卷宗。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阻碍执法或存在严重违法办学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坚决予以媒体曝光。

(三)开展专项整治情况随机检查。市联合检查组将对专项治理整顿行动工作全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落实情况和依法行政执法情况,并对各县(市)区、开发

区重点区域进行检查,着力解决难点问题。

(四)严肃追究责任和问题通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和《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有收费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开发区所辖区域内仍存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的,且问题比较突出的、整改不到位的,吉林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相关部门责任,并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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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