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文件
吉市教发〔2014〕42号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2014年吉林市教育局
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2014年吉林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学校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7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2014年吉林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
教师交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教联字〔2014〕42号)精神,统筹义务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实际,制定2014年吉林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努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机制,不断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为办好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2014年,确定吉林市第五中学校与吉林市第二十三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与吉林市第十三中学校为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对口交流试点学校。
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和吉林市第九中学校分别选派5—7名教师,同时各选派1名中层干部,分别对口到吉林市第二十三中学校和吉林市第十三中学校工作。交流的教师担任一个学科的教学工作,参加学校的教研组活动,承担教学公开课,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举办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与任教学校年轻教师结成师徒对子,帮助年轻教师加快成才。交流的中层干部具体分管一方面工作,将优质学校的管理经验、办学理念等与交流学校共享,在促进学校特色发展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吉林市第二十三中学校和吉林市第十三中学校选派同等数量的教师分别到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和吉林市第九中学校工作。交流的教师除担任一个学科的教学工作外,主动拜师,听课,学习锻炼提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派1名中层干部对口交流,学习优质学校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
三、交流范围及对象
在同一学校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现为毕业年段的教师列为交流对象。
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没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或工作需要的,其工作年限、经历等可适当放宽条件,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在同一学校工作10年以上且中层干部任正职满2年以上、副职满3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列为中层干部交流对象。
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或怀孕、哺乳期,不宜交流的教师,凭市级三甲医院证明(怀孕、哺乳期除外),可暂不参加交流。
四、交流期限
交流期限为三年。交流期满后,由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后回原学校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6月27日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教育局对试点学校教师情况进行调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学校确定交流人选。6月底至7月初,试点学校在学校内进行宣传动员,按照所需学科和条件,教师、中层干部自愿报名,由学校审查。报名人数超出或不足时,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最后确定交流人选。7月4日前将拟交流的教师、中层干部名单报市教育局。
(三)交流的教师及中层干部报到。7月5日前,市教育局审核交流教师及中层干部的资格条件。吉林市第二十三中学校、吉林市第十三中学校结合教师交流进行招生宣传。8月15日,交流教师及中层干部到新岗位报到。
六、相关政策
(一)教师及中层干部在交流期间,人事、编制、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一切待遇不变。
(二)自2015年开始,申报中高级职称时,交流的教师及中层干部加2分。
(三)该批交流的教师及中层干部在交流期间,依据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市财〔2008〕46号)每人每天发放补助15元。
(四)交流的教师及中层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在评优选先、培训研修等方面优先考虑。交流的教师及中层干部在3年交流期间,由任教学校至少安排一次外出学习培训。
(五)被选派交流的副校级后备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在副校级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被选派交流的中层干部不是副校级后备干部的,在副校级后备干部补充时优先考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试点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是实现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优化队伍结构的需要,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区域内教育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教师交流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教师交流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教师交流政策规定,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教师交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教师交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引导教师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
(三)双向考核,加强管理。各试点学校要搞好衔接,交流的教师及中层干部在交流期间,实行双向考核。每学期由任教学校对交流教师及中层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学校。交流教师及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职称评定等工作由原学校组织,任教学校配合。市教育局将建立交流教师管理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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