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政策公示公告

【微提示】什么时候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吉林市公安局重要提醒!

2022/01/23 1.9w 阅读 454 点赞

为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办法》对烟火类观赏品做出了明确定义,并对禁止施放区域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发布。《办法》施行以来,全市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均认真遵守,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秩序,净化了自然环境,取得显著成效。

注意啦!

燃放烟花爆竹

▼吉林市公安局温馨提示▼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

农历12月23日0时至农历次年1月15日24时

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其他时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下列地点或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

4.重要军事设施;

5.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的居民小区;

7.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下列地点和部位

周边5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2.公园及城市景观;

3.安全、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区域;

4.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域。

公安机关将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处罚力度,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的限放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向属地派出所举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