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办法》对烟火类观赏品做出了明确定义,并对禁止施放区域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发布。《办法》施行以来,全市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均认真遵守,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秩序,净化了自然环境,取得显著成效。
注意啦!
燃放烟花爆竹
▼吉林市公安局温馨提示▼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
农历12月23日0时至农历次年1月15日24时
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其他时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下列地点或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
4.重要军事设施;
5.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的居民小区;
7.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下列地点和部位
周边5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2.公园及城市景观;
3.安全、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区域;
4.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域。
公安机关将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处罚力度,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的限放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向属地派出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