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政策公示公告

吉林市公安局加强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公开信

2021/01/19 5.8k 阅读 57 点赞

广大市民: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执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火灾、污染发生,特向广大市民发布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公开信。 

 一、《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孔明灯等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火类观赏品。 

 二、关于燃放时间的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要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审批。 

 四、违反《办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情况将记录户籍档案(涉案记录)。 

 (一)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施放禁止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方式施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在流通环节固定场所经营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处罚;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办法》,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单位及电话:市公安局110情指中心、各县(市)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及属地派出所。 

吉林市公安局 

2020年1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