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和预防狂犬病等家畜疾病向人类传播,切实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犬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机关。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40厘米,体重超过10公斤的犬类;烈性犬是指藏獒、斗牛獒犬、法国狼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杜宾犬、圣班纳犬、高加索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类。
欢迎广大市民对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62509150。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通告
2013/06/30 1.6w 阅读 367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