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下列业户已失去效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6月30日前未申请经营许可延续的逾期注销业户明细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4日
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下列业户已失去效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6月30日前未申请经营许可延续的逾期注销业户明细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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