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 1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 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 按规定的线路、班次 行驶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 |
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因汛情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无法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情形,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2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 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 检测运输车辆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 |
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因疫情、汛情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且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消除后,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不超过15日,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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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客运站 经营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 |
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 办许可审批手续,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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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 |
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事后3日 内主动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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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 挂物品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 |
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损害公路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 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 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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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 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 |
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够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 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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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
| 1 |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驾驶人员没有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证》,又无 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 明文件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 |
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行政强制法》第5条:“…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 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9条 第1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 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 审慎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 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
1、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 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 单位重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 不超过5个单位; 2、运输农药符合按照普通货物 运输政策标准; 3、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较低 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 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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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 1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经营者不按规定维 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以吉 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 执法)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 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因疫情、汛情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 且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消除后,仍未 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超过15 日不超过30日,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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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 1 |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 实施机关: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实施单位: 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三)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举报其他违法车辆有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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