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住建发〔2024〕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分)局,全市各施工企业: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24〕1号)和《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建管〔2018〕28号)相关要求,现将做好2023年度吉林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资质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吉林市所有建筑业企业。
二、时间安排
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作日。
三、有关事项
(一)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和规定时限,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处提交信用评价材料。
(二)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信用评价材料要真实、合法,如有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由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未按时提交信用评价材料的企业,视为拒绝参加信用评价,初评等级按不合格确定。
(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与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请于2024年1月25日前提供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及社会组织掌握的与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信用信息,请于2024年1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核实后,属实的信用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依据。
联系人:赵宇,联系电话:0432-69980063。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