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吉林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存款利率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要求,现就吉林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表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02月18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表
|
单位:年利率%
|
||
|
项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当年缴存
|
0.35
|
1.5
|
|
上年结转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