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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发布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2020/06/05 4.4k 阅读 515 点赞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

符合《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0716号)条件,按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吉林市被征地农民。

二、待遇调整标准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50元。

三、待遇调整时间

202011日起,为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调整待遇标准。

四、基金筹集

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202011日以后办理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以3:4:3的比例要做相应调整。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总额为99000元,其中个人缴费29700元、村集体缴费39600元、政府补贴29700元;女性缴费总额为132000元,其中个人缴费39600元、村集体缴费52800元、政府补贴3960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政府与两个开发区政府各承担50%,与其他城区按7:3比例分别承担。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

20191223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