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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2/17 1.2w 阅读 411 点赞

吉市人社联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发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在市、县(市)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了未就业登记且登记后仍未就业的应届、往届高校毕业生,方可申请就业见习。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地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工作。

  三、市内除区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社团组织申报设立见习基地,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各区所属事业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由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呈报;各县(市)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社团组织申报设立见习基地,由各县(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呈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呈报。

  四、已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了未就业登记且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其就业见习申请;已在各县(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了未就业登记且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县(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其就业见习申请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呈报。

  五、在本通知下发前,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建立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查后,符合条件标准的,纳入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六、见习单位向见习生发放的见习生活补助,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补助标准由见习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七、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见习单位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

  八、《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金申请表》和《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教育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