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欢迎全市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本信息公开后15个工作日内(2026年4月13日至2026年5月6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单位: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寄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邮编: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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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0日
附件:
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有关工作要求,持续促进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规划
(一)新建住宅项目中商业配套设施比例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
(二)在满足绿地率要求的前提下,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停车场中,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结建式停车库的泊位应不小于总泊位的70%。
(三)新建房地产项目停车位按不低于0.7个车位/户标准配建。
(四)新建房地产项目配建并应无偿移交的社区用房、养老用房、幼儿园等配套设施以及配建的热力站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新建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建筑出地面楼梯间、通风口等非经营性建筑,不计入容积率。
(六)新建房地产项目设备平台集中布置且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入容积率。单独布置不超过1平方米且个数不超过生活居住空间数量的,不计入容积率。
(七)新建房地产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售楼处,可采用承诺制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售楼处结合商业网点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并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注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在主体工程最后一次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八)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住宅项目以及新建住宅项目,封闭阳台按照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容积率。
(九)支持大尺度设备平台作为多功能弹性空间,提升得房率与居住品质。
二、加快公共服务配套建设
(十)土地出让前,统筹完成开发地块周边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道路及照明亮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净地出让、配套到位”。同时公布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施工、竣工及投用计划。
(十一)加快已拿地未开工、在建在售项目公共服务配套建设进度,确保按公布时限交付使用。
三、深化工程审批改革
(十二)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进行地块土地平整、搭建围挡施工暂设、临水临电接入、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体施工以及展示区建设。
(十三)测绘企业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时,采取容缺受理、提前接入、集体审核等措施,提升审核效率,加快办理进度。
(十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栋”首次登记和分期规划核发及验收。已经完成工程建设的部分建筑物可分栋进行规划核实。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开发企业承诺按规划完成整体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建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对未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社区、物业用房、幼儿园等配套建筑已先期按要求完成相关部门验收的前提下,可实现已完成建筑丶建筑物分期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后,可先向相应的权利人发放无土地分摊面积的不动产登记证。
四、加快企业资金流动
(十五)2026年新开工并上市销售的“白名单”项目或取得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的项目,项目资本金“先征后返”。毛坯交付商品房项目主体封顶时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0%,精装交付商品房调整为15%,毛坯和精装混合交付的,参照精装交付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未达到监管额度时,每套商品房销售款50%纳入监管范围,50%拨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用于企业运行支出。
(十六)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期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七)允许首次登记后未售出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后,可以申请将商品房由自持房屋变更为现售状态。
五、出台提振住房消费政策
(十八)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房地产发展情况出台财政激励政策,对首次纳入房地产统计范围项目、在库商品房销售面积贡献突出企业给予奖励。
(十九)鼓励2026年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落实项目公司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行业监管
(二十)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审初校:苏胜利 复审复校:于昆鹏 终审终校:刘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