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公告一:《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0200交罚〔2026〕04025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9月21日09时08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D10899、吉BDJ5551、吉BFC0790、吉B725MR、吉B631LV、吉B799HN共六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5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二:《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0200交罚〔2026〕04025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9月21日09时08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张洪峰、李星达、王宇惠共三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6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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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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