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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10份)

2026/06/12 1.2w 阅读 193 点赞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公告一:《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3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05日10时0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05月09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5**33、吉BF5**55、吉BF6**77、吉BF3**23、吉BF9**09、吉BF5**26、吉BFH**56、吉BF5**33、吉B9**Q8、吉B3**DV、吉B8**H2、吉BF9**11、吉B8**GN共13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二:《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05日09时07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05月08日在吉林市区内对汪*伟、陈*成、郭*、于*生、张*弓、杨*、范*远、霍*旺、姚*共计九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三:《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08日08时58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1**61、吉BF8**11、吉B9**C8、吉B6**V6、吉BF9**19、吉B1**CM、吉B6**DK、吉BF5**89、吉B8**L9、吉BF1**31、吉B2**KZ、吉B7**H8、吉BD3**98、吉BFG**50、吉BF5**22、吉BFC**78、吉B2**A8、吉B3**02共计十八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四:《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08日08时58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在吉林市区内对殷*新、张*飞、袁*成、李*强、张*刚、孙*芳、王*共计七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五:《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09日09时09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9**68、吉BC**69、吉BF5**69、吉B1**A8、吉B3**D0、吉BF2**86、吉BFH**00、吉B3**E3、吉B0**W0、吉BF2**89、吉BF9**98、吉B3**B5、吉BF9**57、吉BF9**90、吉BF0**90、吉B2**ER、吉B3**G1、吉BFB**00共18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六:《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09日09时09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在吉林市区内对陈*立、乔*、闫*良、李*、于*、雷*、关*雷共计七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七:《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10日08时48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9**56、吉B9**D2、吉BF3**36、吉BFC**39、吉B0**HY、吉BF6**50、吉B8**A8、吉B1**12、吉BF4**40、吉B0**LF、吉BF2**55、吉BF2**69、吉BF0**06、吉B5**T8、吉BFH**98、吉BF9**22、吉BFC**00、吉BFG**61、吉BF1**11、吉BDB**66共计二十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八:《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10日08时48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张*明、王*羽、韩*军、张*松、付*阁、邓*、杨*淇、王*涛、吕*伟共计九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九:《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11日09时2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0**E8、吉BF3**55、吉B0**H0、吉BF5**25、吉BF5**23、吉B2**EF、吉B7**R9、吉BD7**66、吉B6**S6、吉BT**96、吉BF9**16、吉BFA**06、吉BFA**17、吉BV**28、吉B0**M1、吉BF0**06、吉BF6**67、吉BF0**06共计18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同时通过投诉举报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10月8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D38345一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十:《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14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06月11日09时2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在吉林市区内对马*、冯*东、王*鑫、王*平、姚*华共计五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联系电话:0432-64552815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及吉林市江城日报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2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