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生活困难家庭的冬季供热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依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吉林市城区供热费减免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7月9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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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0日
吉林市城区供热费减免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生活困难家庭的冬季供热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依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高效、准确地办理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收入人口)及优抚对象的供热费减免工作,由市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采用《吉林市供热费减免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及优抚对象开展供热费减免工作。
第三条 办理供热费减免的范围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家庭成员;
(五)优抚对象。
以上人员(除优抚对象)须为当年12月20日前在市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内在网人员。
第四条 申请供热费减免的条件
(一)人员
申请减免供热费的人员需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近期通过吉林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系统认定并持有系统打印带有民政局公章的实时《低收入人口电子凭证》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城市刚性支出家庭成员,且属于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在保人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符合供热费减免的优抚对象名单内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二)产权
申请减免供热费房屋的产权人必须是吉林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系统内低收入人口本人;优抚对象,对其房屋产权无要求。
(三)户籍
申请减免供热费的低收入人口必须为城市户口;优抚对象,对其户口无要求。
第五条 供热费减免标准
(一)低收入人口减免的基准面积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部分的供热费由个人全额负担;建筑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二)符合供热费减免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减免其基准面积80%的供热费。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持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以减免其基准面积100%的供热费。
(三)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家庭成员减免其基准面积30%的供热费。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持残疾人证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家庭成员,可以减免其基准面积50%的供热费。
(四)优抚对象减免其基准面积60%的供热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供热费减免:
(一)申请减免供热费的房屋产权人与所持困难证件不符的(优抚对象除外);
(二)申请减免供热费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活动的;
(三)申请减免供热费的房屋已在供热经营企业办理停热的;
(四)同一个困难证件当年已办理过一处房屋供热费减免的;
(五)持有困难证件的人员是非城市户口的以及保障类别为农村低保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供热费减免政策的人员。
第六条 供热费减免的程序
(一)各区工作人员核对并录入申请供热费减免的低收入人口信息。
(二)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核准由社区录入的申请供热费减免的低收入人口信息。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办工作人员审定经社区核对、供热企业核准后符合申请供热费减免的低收入人口信息。
(四)市财政局拨付当年供热费减免补贴资金。
第七条 各部门任务分工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导所辖区域内符合减免条件的困难群众信息真实、有效录入到《吉林市供热费减免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办工作人员审定结束后,将辖区符合供热费减免的低收入人口名单进行公示。
(二)市民政局负责复核系统内符合供热费减免的低收入人口身份信息。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复核系统内符合供热费减免的低收入人口不动产信息。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系统内符合供热费减免的低收入人口信息、不动产之外房产信息审定,供热费减免资金的请领。
(五)市残联负责复核系统内符合供热费减免的残疾人员信息。
(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复核符合供热费减免优抚对象信息。
(七)市财政局负责拨付供热费减免补贴。
第八条 减免时限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减免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录入《吉林市供热费减免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供热企业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本企业所负责的符合供热费减免的低收入人口数据核准并提交到《吉林市供热费减免信息管理系统》中。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办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吉林市供热费减免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审定、汇总,以及供热费减免资金申请。
第九条 供热费减免信息采集工作截至期限为当年12月10日,过期、遗漏不予补办。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城区低收入人口及优抚对象办理供热费减免;农村低收入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所有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4日。
初审初校:朱琳复审复校:吴迪终审终校:刘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