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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9份(2026年第六批)

2026/08/25 1.8w 阅读 390 点赞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4日09时33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826A8、吉BF41000、吉BF00680、吉BFB2233、吉BF57157共五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5日09时13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D22456、 吉BF76898、吉B523FH、吉BF99319、吉B22LK2、吉BM7195、吉BD58828、吉 B82TV5、吉BF62198、吉BD58007、吉B35DX6、吉B78HY0、吉B06A50、吉 B6688C、吉B07FF3、吉BDW578、吉BFA2828、吉B90BH9、吉BF60600、吉 BDA9 933、吉BF00002共二十一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 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 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 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5日09时13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赵鹏、刘海秋、韩建刚、张地、付媛媛、张建南、齐艳辉共七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 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20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6日09时01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FH6988、吉 BF82837、吉B286GZ、吉BFJ2599、吉BF19559、吉B76GK8、吉BF51889、吉 BF61055、吉B89ED5、吉BF1936 2、吉BFD5250、吉BF56677、吉BFC2772、吉 B21LM3、吉BF57188、吉BF28 338共十六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 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 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6日09时01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岳强、丁杰、 徐晓生共三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 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 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7日09时07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FA8018、吉 B995GW、吉B055N8、吉BFA5882、吉BF55928、吉BFC5157、吉B2D7D9、吉 B26MT6、吉B62 9GD、吉BFB5585、吉BFC9993、吉BF90878、吉B00YL9、吉 BUZ912、吉B70BK5、吉B55VF7、吉BF06987共十七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 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 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0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7日09时07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李超、郑永军、卢松、孙本辉、王洪刚共五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 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0日08时58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F29288、吉 BDB2886、吉BFA1101、吉B87TX7、吉BF78798、吉B01K18、吉BJT500、吉 BFA6778共八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 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 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九:《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0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0日08时58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陈玉昌、田红 岩、王洪涛共三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 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 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 8规定的 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联系电话:0432-64552815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及吉林市江城日报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4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