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教育局
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民办教育机构
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依法维护举办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吉林市教育局决定在2015年全市民办教育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对象
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
二、专项整治内容
依法规范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行为、招生宣传行为、收费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等,主要包括:
(一)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国家、省、市相应办学标准;
(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民办培训机构专任教师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三)是否存在不实宣传和虚假承诺等违规招生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五)在其他方面是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7月6日——8月5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2015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基础上,结合2016年民办幼儿园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对辖区内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再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摸清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台账。
(二)限期整改阶段(8月6日——8月2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办学资质不达标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定期跟踪,了解其整改情况,主动提供服务,帮助其达到整改要求。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21日——8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于8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期间,市教育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以随机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教育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清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质,全面规范办学行为,净化办学环境,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措施,推动落实。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详实的可操作性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对办学资质不达标或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跟踪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其办学资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担负起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所辖区域仍存在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且问题比较突出、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局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市教育局将会同或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在全市通报,在市政府对县(市)区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评定结果中作降等处理。
吉林市教育局
201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