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市“法治建设
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食品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按照吉林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吉林市“争创法治建设示范单位、争做法治建设先进个人”法治创建活动方案》(吉市治市〔2016〕3号)的安排部署,吉林市教育局作为吉林市依法治市“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责任单位,负责该项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为此,吉林市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了《2016年吉林市“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吉林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吉林市“法治建设示范学校”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市教育局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加强学校法治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可靠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的
通过开展“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校长、教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扎实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三、活动范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属学校,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四、创建标准
(一)学校领导重视法治建设工作,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
(二)将法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完善汇报、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法治建设工作有方案计划、有调度协调、有检查督导、有考评总结。年度法治建设工作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管理规范。
(三)依法办学,有依法制定的内容完善的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向全体教育职工、学生及家长公示,学校的办学活动围绕章程进行,依法保障教学管理秩序。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
(四)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部门中聘请专业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开设法制课,发挥课堂教育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础性、主渠道作用,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
(五)学校有固定的法治宣传阵地,设置法治宣传橱窗、专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建立法律图书角和宣传图片展览室等,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利用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法治手抄报、法治文艺演出,组织模拟法庭、组织旁听法院庭审、座谈讨论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有良好的校风。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
(七)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城管、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综合治理校园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八)学校领导班子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无重大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发生;教师和学生无严重违纪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目标申报阶段(4月至5月中旬)。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按照本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员。在此基础上,对照本方案的创建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至多申报1所学校列为今年“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目标;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是否申报列为今年“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目标。申报创建学校名单于5月13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资格审查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上旬)。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申报列为今年“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目标的学校进行汇总审查,依据上年度法治建设考核情况,最后确定今年全市 “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目标。
(三)督导落实阶段(6月中旬至11月)。确定的“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学校按照目标、任务和标准,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全面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市教育局不定期对创建学校进行检查和指导,推进“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考核与评选阶段(12月)。“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学校于12月6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 “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全面总结材料。市教育局通过听(情况汇报)、看(看相关档案资料和设施)、查(抽查基层单位)、评(综合评价)等方式对创建学校进行全面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法治建设示范学校”评选候选名单(120%比例)上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公示和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把“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二)培树典型,示范引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在开展“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中,要深入挖掘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依法治校工作。
(三)舆论引导,营造声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结合“法治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向社会广泛宣传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