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文件
吉市教发〔2014〕49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食品区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
为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深入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吉林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0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印发
吉林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教联发〔2014〕42号)精神,推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努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主要任务。在全市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中,试行并逐步推广校长教师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进行交流,建立健全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配套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和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等激励机制,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工作目标。2014年,我市确定吉林市第五中学校与吉林市第二十三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与吉林市第十三中学校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对口交流试点学校;确定永吉县为省“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试点县;各县(市、区)在本区域内选择2—4所学校进行校长教师交流试点。2015年起,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对口交流范围逐步扩大,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全面启动。2017年起,每年交流教师比例达到应交流教师7%左右;每年交流校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交流总数的9%。
三、交流对象
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8年的校长(包括副校长,下同),任教满10年(不含支教时间)的教师,原则上纳入校长教师交流对象。对没有超过规定任职、任教时间的校长教师以及工作满一年的新聘免费师范生,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或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鼓励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主动申请交流。以下人员可不纳入或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1、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教师。
2、在农村学校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度应纳入交流范围)。
3、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4、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负责教师以及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可暂缓纳入交流范围,但延缓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
四、交流形式
校长教师交流一般不少于3年。校长交流其人事关系应随迁,教师交流根据工作需要或其他(交流时间长短等)情况,其人事关系可以随迁,也可以不迁。
(一)城区重点进行校际间“均衡发展共同体”或“大学区”内协作交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区域内形成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间教师交流。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的,优质学校要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对师资缺乏学科,交流教师可同时承担本校及薄弱学校教学任务。
(二)县(市、区)域内重点进行指导性交流和跨校竞聘交流。县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要在省、市教育和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教师指导性交流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交流工作。县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可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核定的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统一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城镇教师参加支教学校的岗位竞聘,鼓励优秀教师进行跨校交流以及在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农村从教。
(三)乡镇域内重点进行“走教”交流。乡镇中心校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在承担本校教学任务的同时,承担村小教学任务。乡镇中心校可安排部分教师全职到村小任教,时间不少于半年。
(四)其他交流形式。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学校联盟、均衡发展共同体、名校办分校、“捆绑式”帮扶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
五、保障政策
(一)建立完善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订科学合理的交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总量内,综合考虑班额、生源等因素,统筹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市县两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积极支持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及时衔接好人员交流后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岗位聘任等相关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后,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编制使用和岗位聘任变化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校长选拔和名优教师评先评优机制。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全面铺开后,义务教育学校副校级以上领导提拔任用,优先考虑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交流且业绩突出的后备干部。交流的中层干部不是副校级后备干部的,在副校级后备干部补充时优先考虑。从2017年起,评选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时,义务教育学校被评选人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建立完善待遇保障机制。切实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继续实施并鼓励逐步提高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并进一步向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倾斜。各地要结合实际给予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相应的交通和住宿等补助。
(四)建立职称评聘优先机制。在职称评聘中,农村学校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及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逐步将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任教经历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教资格,但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可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职务。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交流的教师适当加分。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积极参与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专门设立的正高级特设岗位竞聘。同时我市每年特设一定数量的副高级教师岗位,优先聘任交流时间满3年以上,经考察表现特别突出的城镇交流教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真,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要提高对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建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成立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地学校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二)县域为主,制定方案。坚持以县(市、区)为主,统一区域内交流校长教师的编制配备、岗位结构比例、聘用考核等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交流的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及奖励保障措施等。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形成本地校长教师交流的具体实施方案,9月2日前报市教育局。
(三)搞好动员,加强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政策宣传,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措施,取得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热情,积极参与到交流工作中来。大力宣传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头作用。
(四)加强管理,科学考核。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统一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待遇、编制配备、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和考核等政策,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要加强对交流的校长教师的管理,把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明确校长教师交流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对在教师交流中拒不到岗、消极应付、擅自离岗等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参与交流的校级领导就地免职,对不参与交流的副校级后备干部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长教师交流管理档案,加强对交流校长教师的跟踪管理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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