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属无效《道路运输证》。经核查,下列业户名下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已超过3年有效期,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下列业户无效《道路运输证》。(名单附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4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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