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工作动态工作动态

惠企稳岗政策宣传手册

2022/07/20 1.7w 阅读 396 点赞

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内容

( 一 ) 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具备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小微企业可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通过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的贷款,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一种政策性贷款业务。

(二)申领创业担保贷款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有具体的经营项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 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足 值的反担保,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贷款额度及方式。

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采

< 1 >


取银行直贷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四)贷款贴息。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基础上,最高上浮 150BP(即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个百分点)  ,  LPR-150BP(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个百分点)以下部分,  由借款企业承担,  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其中:低于 1 年期(含 1 年)的贷款利率参照一年期 LPR确定; 1 年期以上的贷款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 1 年期或 5年期 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贷款期限。

中小微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累计 次数不超过 3 次。同一法人,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适用范围

省内登记注册,本地区经营,当年(申请之日前12 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

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  ,  并与其

< 2 >


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三、申报要件

1. 企业法人身份证;

2. 征信报告(法人、企业);

3. 企业简介(包含企业概况、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高管及人员情况、企业贷款金额、

用途及反担保情况等);

4. 营业执照副本或行业准入许可证;

5. 企业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就

业创业证》;

6. 企业与吸纳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 1 年期 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备案名册》;

7. 工资表(近三个月)、工资记账凭证(近三个月)、

财务报表(本年度及上一年度);

8. 《借款合同》(放款后提供);

9. 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 >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或网上预约,现场考核,审贷会议,办理相关手续,转办银行。

窗口办理地址:  吉林市就业服务局(船营区解放中路 159 号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 2 楼创业担保贷款窗口)

线上申请网址链接:jlscydbdk @ 163.com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7525


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单位和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单位和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适用范围

1.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要件

< 5 >


1. 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登录

jlsjob.com网站,在“相关下载”专栏中下载);

2. 单位(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汇总表(登

录jlsjob.com 网站,在“相关下载”专栏中下载);

3. 吸纳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明)复印件;

4. 劳动合同复印件;

5.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如吸纳人员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材料。

四、补贴期限

1.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 3 年;

2. 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1 年;

3. 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

< 6 >


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办理流程

补贴按季度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申报材料于每季度末 25 日前向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管理科提交申请。

六、咨询电话

0432-62047524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减免

一、政策内容

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吉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招用退役士兵为每人每年9000 元。

二、适用范围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三、申报要件

1. 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明)复印件;

2. 《就业创业证》原件;

< 8 >


3. 劳动合同复印件;

4. 企业为招用重点群体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复印件。

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如吸纳人员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申报材料向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管理科提交申请,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7530


初次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2018年 1 月 1 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五类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符合登记正常运营时间的可申请初次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 5000 元。符合条件人员只能申领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适用范围

1. 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自工商

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

2.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

常运营 6 个月以上;

3. 返乡农民工或退役军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10 >


正常运营 1 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

乡镇以下;

4.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三、申报要件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5. 以下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的包括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

营的包括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 11 >


转账记录;

6.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本人银行卡账号。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也可向注

册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受理审核。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二) 公示复核。对核查通过人员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章,并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咨询电话


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吸纳其他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 人给予带教补贴。

二、适用范围

1. 见习单位。在吉林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  自愿申请,  提供的见习岗位能接纳 3 名(含 3 名)以上就业见习人员,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  ,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

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

< 13 >


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自觉遵守就业见习有关规定并经认定可以接收就业见习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见习人员。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 和 16-24 岁失业青年。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是指截止 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 2 年,且无用工备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记录;  16-24 岁失业青年,是指截止就业见习协议 上报备案之日,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计算, 年龄满 16 周岁不超过 24 周岁,且失业登记后,无用 工备案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的失业青年。

三、补贴标准

(一)就业见习补贴。

1. 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

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

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2. 对吸纳其他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给予就业见

< 14 >


习补贴;

3.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带教补贴;

4. 就业见习期限为 3-12 个月。低于 3 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受财政部门给予的见习补贴,该期间的见

习补贴由见习单位自行支付;

5. 就业见习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 15 日(含 15 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 15 日的按整月计算。

四、申请要件

(一)见习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及其专业、人员要求等信息;

3. 就业见习专职工作人员和岗位带教人员名单;4. 《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5. 单位签字盖章的《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单位


6. 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见习单位承诺书》。

(二)见习人员。

1.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应提供:毕

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参保证明;  16-24 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 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见习人员领取见习补助银行卡当月流水。

2. 《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备案登记表》。

3. 就业见习单位《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一览表》。

4. 由见习生签字的《见习生承诺书》。

(三)带教补贴。

1. 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留用人员名单;

2. 与留用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3. 为留用人员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证。

五、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  市、县(市) 区人才中心接到用人

单位申请后,对申报就业见习单位及申报就业见习人

员进行资格协查审核,通过协查审核的见习单位及人< 16 >


员上报市、县(市)人社局认定,同时出具审定就业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公函,并与见习单位签订《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

2. 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按月先行垫付和申 请,经市、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 带教补贴:就业见习单位将申请材料按申请补贴资金渠道上报,  经市、县(市)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  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 账户。

六、咨询电话

0432-62507870、62507880


求职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吉林市内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  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二、适用范围

吉林市内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困难毕业生,除学习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按每人 800 元补

贴外, 其他类别均按每人 1500 元补贴的标准进行补贴。

< 18 >


三、申报要件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低保证 / 低保折 / 低保卡、残疾证、助学贷款合同、扶贫卡 / 扶贫办系统截图、县级以上民政局开具的低保证明 / 贫困证明。

四、办理流程

驻市各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负责收集材料初审,市人才中心复核并汇总材料,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拨付。

五、咨询电话

0432-62507870、62507880


返乡创业基地一次性奖补

一、政策内容

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人员在乡镇地域内(包括县域开发区)创办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并带动一定数量创业户入驻企业或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经济实体,经认定为省级返乡创业基地的可获得一次性奖补。

二、适用范围

经认定的省级返乡创业基地。

三、申报要件

1. 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

2. 基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基地和带动创业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基地带动创业户名册;

< 20 >


4. 基地带动创业人员和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5. 基地与创业户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6. 基地和带动创业户为就业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支

付凭证;

7. 认定为县市级基地的命名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地向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县级审核申报。县级人社部门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逐项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人社部门。

3. 市级复核推荐。市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无 误后,在《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人社部门。

4.省级核查认定。省人社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

申报基地实地审核,对申请材料逐项核查。符合条件

< 21 >


的给予省级基地命名和一次性奖补。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7513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学时 5 元。培训时限,  A 类 240 学时、B类 120 学时、C 类 80 学时。

三、申报要件

(一)开班申请。

1.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申请表;

2. 教学人员情况;

3. 学校培训场地及设施(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教< 23 >


师资质等);

4. 企业职工培训名册;

5. 企业职工培训教学计划;

6. 开展培训企业信用报告;

7.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 劳动合同原件;

9.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10.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补贴申请。

1. 培训过程视频刻录成光盘,  每学时一个文件夹,

光盘封面标注课次情况及上课日期,全程视频由企业

和培训机构留存,以供备查;

2.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

3. 同意开展培训开班申请材料;

4.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员信息页、签字盖章页);

5. 出勤材料: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簿(每天上下午

签到簿);

6. 培训结束考核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考核成

< 24 >


绩单;

7.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 企业出具培训过程报告;

9. 企业申报补贴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电子版。

四、办理流程

符合开班条件的企业(单位)通过智慧人社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建处进行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局党组同意公示期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账户。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8895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政策内容

以至少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二、补贴标准

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 5000 元。

三、申报要件

1. 培训计划(企业根据需求与培训机构共同研究

制定);

2.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 26 >


3. 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 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6. 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缴费记录等;

7.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中省直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实地踏查,专家评审论证,正式纳入学徒制度培训计划,局党组研究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 30 天内拨付 50% 补贴。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8895


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

一、政策内容

各类院校(含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在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先行垫付培训费的,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人员银行账户;参加培训机构有组织(含项目制培训)开展的培训,免交培训费,同时按有关规定可先行拨付 50%的培训补贴资金给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 GYB(3 天课程)培训 300 元 / 人次;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SYB(7 天课程)培训 1200 元 / 人< 28 >


次; 提升你的企业培训 SIYB(GYB+SYB,  10 天课程)培训 1500 元 / 人次;网络创业(7 天课程)培训 1500元 / 人次。

三、提交材料

1. 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 创业培训教学课时计划、教学人员情况、创业 培训人员花名册、申请补贴创业培训学员名册、创业培训合格证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及学校出具的毕业生证明、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

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 培训项目学员申请表;

4. 创业学员培训登记表;

5. 学员学习心得;

6. 培训班评估表;


8. 学员身份证;

9. 创业培训合格证;

10. 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若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

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

11. 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办理流程

创业培训机构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人员或培训机构、企业拨付培训资金。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956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