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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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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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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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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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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3/10/16 1.7w 阅读 34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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