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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2份(2026年第九批)

2026/08/19 1.6w 阅读 160 点赞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公告一:《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8月06日09时15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98YS6一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5规定的轻微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捌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二:《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8月06日09时15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刘明志一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6规定的轻微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捌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联系电话:0432-64552815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8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