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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25 5.9k 阅读 477 点赞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财政局     文件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市教发〔2016〕7号


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林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市发〔2015〕14号)、《吉林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若干规定》(吉市政办发〔2015〕21号)精神,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办法,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特制定《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本学期始遵照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4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印发


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林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吉林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若干规定》,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承担特定专业课或实习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总数,应控制在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之内,不超过现有的空编总额。

第三条聘请的兼职教师重点面向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优先满足化工、汽车、冶金、农产品加工、旅游、健康、航空、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以及现代服务和现代农业等相关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四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可聘请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兼职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职业学校特定专业课或实习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

(三)原则上应具有5年及以上与拟聘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特殊情况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含在技能大赛中取得省级一等奖以上的优秀毕业学员)、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

第五条学校聘请兼职教师一般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由学校提出兼职教师岗位需求,相应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并经双方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选聘协议。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时,聘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基本程序为:

(一)学校将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向社会公布;

(二)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非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时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证明;

(三)学校确定拟聘请人选,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与拟聘请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学校与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聘协议、与面向社会聘请人员签订的书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业绩考核、协议解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协议期限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分为一学期内和一年内两种。在协议正式签署前,协议文本应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第八条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应对其进行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九条学校须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兼职教师本人。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评价和考核结果同时反馈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兼职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出现协议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协议情形的,学校应及时与其解除或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请。

第十一条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学校应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计划聘请兼职教师的学校应在上一年度十月份之前,制定下一年度兼职教师的聘请计划、实施方案,并且按照学校编制内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编制兼职教师薪酬预算。聘请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职教和人事机构审核备案,薪酬预算报教育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选派到学校兼职任教人员具体报酬以学时为单位计算,标准可参照兼职教师的职称和职业技术等级确定,原则上每学时不超过80元,其中实践教学学时折半计算。面向社会聘请的坐班工作的兼职教师,其具体报酬可按底薪加课时费的方式计算,总额一般不超过学校编内同等职称教师的月工资水平。

第十四条兼职教师的薪酬由学校依据协议从行政事业费中按月垫付。财政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后,按照学校实际聘请兼职教师的人数和实际支付的费用核拨兼职教师薪酬。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兼职教师薪酬资金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的行为,不得将该项资金用于聘请基础课教师或工勤人员。对存在上述情形的,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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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