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经核查,吉林市京都物流有限公司已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我局决定对吉林市京都物流有限公司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名下现有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