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东至南山街、供电公司,南至规划厦门街,西至兴隆街、一汽职工住宅楼,北至恒山路。
二、征收主体: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部门: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三十日。签约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报告之日。
七、吉林高新区一汽老厂区(非住宅)地块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附件:《吉林一汽老厂区(非住宅)地块区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