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东至南山街、供电公司,南至规划厦门街,西至兴隆街、一汽职工住宅楼,北至恒山路。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高新区管委会。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
六、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搬迁费: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高新区征收局与被征收人委托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公共设施补偿:涉及的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按评估价值补偿。
七、面积与性质认定
以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1984年1月5日前建造且能证明合法的,视为合法建筑。
八、评估与复核
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报告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申请鉴定。
九、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30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计算。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协商补偿事宜。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补偿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征求意见
经双方协商本方案公示征求意见期限为5日。被征收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期限内书面提交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24日